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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類團體

 

攸關醫療衛生類皆可申請

 

舉例:有關中西醫、促進健康、養生、醫師...等

 

或者:生物科技、保養、心理、藥物...等

 

作為主要目的之團體

 

註:

1.若涉及「專門學術」,應檢附具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如:申請專科醫學會,應附醫師證明...等)

2.團體名稱請勿使用容易讓人誤認為政府機關、營利團體或者妨礙社會秩序、善良風俗、誤導民眾之虞。

(如:農會、工會、大會、基金會、黨、幫)

3.全國性組織社會團體發起人戶籍地或工作地至少應分布全台七個直轄市、縣(市),總人數為三十人以上。

4.若要設立團體,應明確擁有:團體名稱、宗旨、會址、任務...等資訊。

5.禁止設立有關往生者相關之團體。

7.本部落格提供辦理成立"全國性社會團體"之業務


如有需求、歡迎詢問!

蔡先生

手機:0978-916-901(中華)

  :0983-495-694(台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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